请问:老师你好,经常提到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请问价外费用一定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吗?
答复: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价外费用是销售方收取的,但是不一定是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也可能是向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要点一:判断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合同有效,交易发生,主价款存在。也就是有价才有外,有小姐才有丫鬟,价和外是一起的,也就是价外费用的基本前提是有价。
要点二:若是一项业务根本就没有发生,也就是根本没有价,那就不存在外,即便是收取了一定费用如违约金等,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了,无需开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要点三: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虽然是讲究方向的,但是不要错误的认为价外费用必须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也可能是向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收取的费用,但价外费用不可能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费用。
要点四:价外费用如何适应增值税税率,应跟随主税种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比如销售13%税率的货物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并不适用6%的税率,而需要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再比如若是销售免税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价外费用也一起享受免征增值税。
要点五:价外费用如何开票,也是取决于价。既然价格需要开具发票,价外费用也要开具发票。而且需要跟价格的税收分类编码一致,跟价格一样的税目和适用税率。
要点六: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性质,也就是说,不论价外费用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如:建筑服务-违约金、建筑服务-延期付款利息等。
要点七:《增值税暂行条例》采取正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价外费用的范围: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即:价外费用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价款性质的款项。
要点八: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不再强调“向购买方收取”,不再列举价外费收费名目,同时采用了反向排除法,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的参考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如下:“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