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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企业支付临时人员劳务报酬,面临“双所得税”的风险,注意防范6个涉税误区!





个税


好多企业支付临时人员劳务报酬,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造成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提醒1:《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提醒2:公司作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应履行扣缴的义务。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税


好多企业支付临时人员劳务报酬,没有依法取得合规的票据,造成企业所得税没有税前扣除。


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500元的,也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1]132号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教育中心-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位于吴江***实验中学(以下简称“***中学”)内,实际上系吴江***实验中学国际班性质,非独立的教育培训机构。检查发现你单位临时外聘教师未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如下:

你单位上述行为未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八条的规定,造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10993.80元。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无法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补扣入库。因你单位将上述支付的劳务报酬作为应付工资入账,但未取得相应发票,2018年度入账155615元并列支管理费用,2019年度入账153000元并列支管理费用,2020年度入账390417元,应付工资借记382694.32元,列支管理费用7722.68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2018年度纳税调增155615元,你单位2018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6146.21元,你单位2018年度可弥补亏损1148270.80元,故本次调减亏损155615元,结转2019年度可弥补亏损1018802.01元;2019年度纳税调增153000元,2019年度可弥补亏损1018802.01元,你单位2019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1519.63元,本次调减亏损153000元,结转2020年度可弥补亏损794282.38元;2020年度纳税调增7722.68元,你单位2020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595751.21元,弥补亏损794282.38元,对小型微利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故本次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5816.8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青云越洋教育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码 52320***6342453T

纳税人识别号 52320***342453T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8-2020年度"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110993.80元,现已无法补扣补缴的行为,拟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5倍的罚款,计166490.7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2-3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2-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劳务报酬的6个税务误区


误区一: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当然需要取得劳务报酬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500元的,也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误区二: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在代开发票环节税局大厅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误区三:我企业支付外部人员刘师傅劳务报酬10300元,请问代扣20%个税的时候是按照含税收入来计算个税吧?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应该按照不含税收入计算代扣的个税。

不含税收入=10300/1.03=10000元

代扣的个税=10000*(1-20%)*20%=1600元


参考1: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参考2:12366北京中心答复:您好,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误区四: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支付方在预扣个人所得税的时候直接乘以20%税率计算。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需要先计算收入额,再按照税率20%预扣个税。


提醒:《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误区五: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的,无需申报个税。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公司作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应履行扣缴的义务。


提醒: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的,由于计算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所以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0并不代表不需要申报。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误区六:支付同一自然人的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一个月内多次取得的,每次都可以减去800元或者20%扣除。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参考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参考2: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4日互动留言“企业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申报个税时是否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合并在一起申报?”解答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企业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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