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动员—个人所得税
运动员取得奖金所得,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对于参赛运动员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运动员获得省级以上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省级以下政府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省级以下政府的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给运动员的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给予运动员的奖励,同样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捐赠企业—企业所得税
企业对运动健儿的奖励支出,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直接对运动员奖励,相当于企业向个人实施了直接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直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将资金捐赠给组委会,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