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综合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1目规定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因此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领取工资薪金不属于综合所得。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个人合伙人如果申报了综合所得,将无法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二)应调增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又根据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因此,在计算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个人合伙人的工资调增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由自然人投资者按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由个人合伙人在办税服务大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申报,也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还可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由企业代办申报或者第三方代理申报。
二、合伙企业注销,个人合伙人分配的所得应如何交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因此,合伙企业注销,个人合伙人分配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根据个人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其个人合伙人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财税〔2000〕91号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五、合伙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个人合伙人账户,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合伙企业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上例,王某从合伙企业分得所得174万,退一步说,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利润,王某也应按给约定的比例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代办经营所得申报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王某的账户,此时,王某不需再交个人所得税。